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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案例>


    18歲的山伯與17歲的英台是同窗好友,日久生情,兩人於是私訂

終身。但被英台的父親發現,全力阻止,並將英台轉學他校,嚴禁兩

人再見面。不過,皇天不負苦心人,終於讓山伯找到英台,在山伯不

斷勸說下,英台最後決定翹家與山伯私奔,兩人並在外面租屋同居,

不讓英台的父親找到。請問山伯會有刑事責任嗎?

 

<法律規定>


刑法第 240 條第1項:

  和誘未滿20歲之男女,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,處3年以

  下有期徒刑。

 

刑法第 241 條第1項:

  略誘未滿20歲之男女,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,處1年以

 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 

刑法第 241 條第3項:

  和誘未滿16歲之男女,以略誘論。

 

<解說>


1.山伯可能觸犯刑法第240條第1項「和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」

  罪。

 

2.「和誘」是得到對方的同意,引誘對方脫離家庭;「略誘」是使用

  強暴、脅迫、詐術等不正當方法,違反對方的意思,強迫對方脫離

  家庭。另有一種稱為「準略誘」就是和誘未滿16歲的人,雖然沒用

  不正當方法,也得到對方同意,但國家認為未滿16歲的人,他的同

  意是沒有效力的,所以仍然依照較重的略誘處罰。

 

3.本案中,山伯誘使還沒滿20歲(17歲)的英台翹家與他同居,讓英

  台的父親找不到她,雖然英台是同意私奔的,但山伯仍然構成「和

  誘」罪,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如果英台翹家私奔時,還未滿16

  歲(大約高一)的話,那山伯更會觸犯刑罰更重的「準略誘」罪,

  要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<結論>


    不要隨便收留未滿20歲的朋友或同學(未滿16歲更是不行),或

居在一起,如果要收留或同居的話,也務必要通知他或她的父母

則就會被告誘拐罪嫌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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