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案例>
18歲的山伯與17歲的英台是同窗好友,日久生情,兩人於是私訂
終身。但被英台的父親發現,全力阻止,並將英台轉學他校,嚴禁兩
人再見面。不過,皇天不負苦心人,終於讓山伯找到英台,在山伯不
斷勸說下,英台最後決定翹家與山伯私奔,兩人並在外面租屋同居,
不讓英台的父親找到。請問山伯會有刑事責任嗎?
<法律規定>
*刑法第 240 條第1項:
和誘未滿20歲之男女,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,處3年以
下有期徒刑。
*刑法第 241 條第1項:
略誘未滿20歲之男女,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,處1年以
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*刑法第 241 條第3項:
和誘未滿16歲之男女,以略誘論。
<解說>
1.山伯可能觸犯刑法第240條第1項「和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」
罪。
2.「和誘」是得到對方的同意,引誘對方脫離家庭;「略誘」是使用
強暴、脅迫、詐術等不正當方法,違反對方的意思,強迫對方脫離
家庭。另有一種稱為「準略誘」就是和誘未滿16歲的人,雖然沒用
不正當方法,也得到對方同意,但國家認為未滿16歲的人,他的同
意是沒有效力的,所以仍然依照較重的略誘處罰。
3.本案中,山伯誘使還沒滿20歲(17歲)的英台翹家與他同居,讓英
台的父親找不到她,雖然英台是同意私奔的,但山伯仍然構成「和
誘」罪,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如果英台翹家私奔時,還未滿16
歲(大約高一)的話,那山伯更會觸犯刑罰更重的「準略誘」罪,
要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<結論>
不要隨便收留未滿20歲的朋友或同學(未滿16歲更是不行),或
是同居在一起,如果要收留或同居的話,也務必要通知他或她的父母
,否則就會被告誘拐罪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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