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案例>


    男大生宗瑞某天慾火難耐想找援交妹滅火,於是以暱稱「哥哥包

養妳」登入某個沒設限制、所有人皆可瀏覽的網路論壇,張貼「老闆

我有錢,哥哥包養妳」的訊息。適逢缺錢買名牌包的高二女生喬安看

到,兩人於是談妥價錢、時間、地點而為性交易。事後,喬安母親有

天查看喬安的手機赫然發現女兒竟從事援交,於是憤而對宗瑞提告。

請問宗瑞會有甚麼刑事責任呢?

 

<法律規定>


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:

  以廣告物、出版品、廣播、電視、電子訊號、電腦網路或其他媒

  體,散布、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、媒介、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

  交易之訊息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

  罰金。

*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:

  與未滿16歲之人為性交易者,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。

  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者,處1年以下有

  期徒刑、拘役或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。

*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4條:

  犯第22條至第29條之罪,經判刑確定者,主管機關應公告其姓名、

  照片及判決要旨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 前項之行為人未滿18歲者,不適用前項之規定。

 

<解說>


1.宗瑞可能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「發布援交訊息」

  罪與第22條「與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」罪。

 

2.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」於104.02.04大幅修正並改稱「兒

  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」,但因為行政院還沒訂定「兒童及少

  性剝削防制條例」(新)的施行日期,所以現在還是適用「兒童及

  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」(舊)。

 

3.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不是處罰「援交」而是處罰「發

  布援交訊息」,所以宗瑞只要在網路上發布想要援交的訊息,縱然

  後來事實上沒有發生性交易的行為,也可能會被處5年以下有期徒

  ,而且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的罰金。雖然這法條規定的行為

  很輕、刑罰卻很重(有人說是『文字獄』),但大法官第623號解

  釋並沒有認為這法條違憲,所以它依然是有效的法律。

 

4.有新聞報導,只要網路上的暱稱取的很曖昧,例如「應援團」、「

  我很癢」,甚至「金載沅(真在援)」、「元起元滅」,縱然沒有

  貼出援交的內容或條件,更沒有性交易的事實,都曾經被檢警以發

  布「暗示」性交易的訊息而被偵辦,所以在網路上不僅留言聊天時

  的遣詞用字要注意,連取暱稱也要小心點,以免惹上無謂的麻煩。

 

5.還有,因為警察抓到發布援交訊息者可以記嘉獎或記功,所以警

  常會假裝援交妹「釣出」原本就想要援交者,然後加以偵辦,這就

  是所謂的「釣魚」辦案。甚至,某些警察為了績效獎勵,會以各種

  手段刻意引誘原本沒有援交想法的人,極力促使他們萌生想要找援

  交妹的念頭,這就是所謂「陷害教唆」了。目前「釣魚」辦案並沒

  有不合法,但是「陷害教唆」就不被允許,因「陷害教唆」而取得

  的資料也不能當作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的證據。

 

6.男大生(約19-22歲)宗瑞除了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

  29條「發布援交訊息」罪外,因為他與高二女生喬安(約17歲)為

  性交易,所以也同時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「與兒

  童及少年為性交易」罪,依第22條第2項規定,宗瑞要被處1年以下

  有期徒刑。

 

7.詳細的說,如果性交易的對象未滿14歲,依刑法第227條第1項,處

 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;如果性交易的對象滿14歲未滿16歲,

  依刑法第227條第2項,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;如果性交易的對象滿

  16未滿18歲(而且援交的人已是18歲以上),依兒童及少年性交

  易防制條第22條第2項規定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;如果性交易的對

  象已經滿18歲,那麼就不受刑罰了。

 

8.此外,因為宗瑞犯的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及第29條

  的罪,因此,依第34條的規定,於判刑確定之後,宗瑞的姓名、照

  片會被主管機關公告周知。目前,只要上網google「兒少條例第34

  條」或「台中&未成年&嫖客」就可找到這些與未滿18歲者為性交易

  之人的姓名與照片,大家有興趣可以去找找。

 

9.至於喬安,如果有在網路上「發布援交訊息」,當然要依兒童及少

  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的規定處以刑罰,如果沒有的話,則只能

 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的規定,最多罰鍰她3萬元而已。

 

<結論>


    不要在網路上「求援」或「找援」,連散發「求援」或「找援」

的訊息也不行,否則一被查到,不僅可能受到重罰,連自己的名字與

照片也會被公布出來,這實在是有夠丟臉的
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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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Vincent T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