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


    17歲的莉莉在加油站打工時認識15歲的小鄭,有天,小鄭說他父

母親跟進香團出門不在家,所以邀莉莉到他家一起看DVD,莉莉答應

,兩人在小鄭的間看DVD不到一半就情不自禁地偷嚐禁果。事後

,小鄭的父母親得知此事,勃然大怒,揚言將對莉莉提告。請問莉莉

會有刑事責任嗎?

 

<法律規定>


刑法第 227 條:

  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 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

  刑。

  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 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

  刑。

  第一項、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 

<解說>


1.莉莉可能觸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「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

  性交」罪。

 

2.莉莉抗辯:我是女生,是小鄭「上」我,不是我「上」他,這也會

  構成我「性交」他嗎?

答: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:「稱性交者,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

    性侵入行為:一、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、肛門或口腔,或

    使合之行為。二、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

    人之性器、肛門,或使之接合之行為。」這並不僅限於「男對

    」,「女對男」、「男對男」、「女對女」也算性交。其次,也

    不限於「性器官的接合」,「肛交」、「口交」、用手指進入、

    用按摩棒進入、甚至用啤酒瓶或原子筆進入都算性交。因此,刑

    法上性交的定義是相當廣泛。

 

3.莉莉抗辯:我沒有強迫他,是他跟我在兩情相悅下發生性行為,我

  會有罪嗎?

答:如果不是你情我願而是強迫,那就是強制性交罪,依刑法第221

    律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縱然是你情我願但國

    家認為滿16歲的男女,他(她)們對於性行為的同意是不生效力

    的,所以未滿16歲的男女發生性行為的人,縱然對方是同意的

    ,仍然有罪,要受刑罰,而且刑罰分兩種:如果對方未滿14歲,

    刑罰較重;如果方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,刑罰較  輕(但還是

    很重)。所以要記住只有16歲以上男女的性行為同意才算數,未

    滿16歲的,縱然同意也不要去偷嘗禁果,否則   是要被關很

    久的。

 

4.莉莉抗辯:我可以不用被關嗎?或者,縱然被關也不要關那麼多年

  嗎?

答: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:「未滿18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,須告

    訴乃論。」因為莉莉未滿18歲,所以只要小鄭的家長原諒莉莉,

    不向法院提出告訴或提告之後撤回告訴,那麼莉莉就不會受到刑

    罰。再者,縱然小鄭的家長堅持提告不撤回,刑法第227條之1也

    規定:「18歲以下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。」

    (這有人稱作『兩小無猜』條款)。因此,莉莉的刑罰必然減輕

    ,甚至可能會免除。

 

<結論>


    對於未滿16歲(大約高一)的同學,不要嘗試「在一起」,省得被

;對於未滿14歲(大約國二)的學弟妹更要「保持距離」,以策安全!
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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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Vincent T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