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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案例> 


    小新工作辛勞,好不容易存了點錢,計畫假期出國玩玩,好好慰

勞自己一番,他從網路上看到呼蘭旅行社的廣告「加拿大回『鮭』十

日遊89999」,很感興趣,於是就與呼蘭旅行社訂約並繳清團費,快

快樂地出發去尋找迴流的鮭魚群。沒料到,到了加拿大後,領隊竟

然說,原來賞鮭的地點目前正在下大雨,臨時無法前往,然後,指著

飯店後方的小河說,那裡也可以欣賞鮭魚洄游,但那條小河連半條鮭

魚影子都沒有,這時候領隊只好辯說,鮭魚目前在小河下游,還沒迴

游到這裡。在大家抗議下,領隊掛保證一定會讓大家看到成群迴游

的鮭魚,隔日,領隊果真就帶領大家到一處養殖魚場,讓遊客們從玻

璃帷幕旁看著沿著人工魚梯爭相迴流的養殖鮭魚群。小新大失所望

,賞鮭夢碎,想向呼蘭旅行社請求賠償,請問小新應該怎麼辦呢?

 

<建議> 

    小新可以依消保法與民法的相關規定向呼蘭旅行社請求賠償。

,消保法第22條規定:「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,

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。」因為呼蘭旅行社將

賞鮭程作為銷售重點並在官網做廣告,所以賞鮭可以說是小新與

呼蘭旅行社所訂立之旅遊契約的重點,呼蘭旅行社依約就有提供小

新賞鮭迴游的義務,否則呼蘭旅行社就會違約(債務不履行),要

對小新負賠償責任。

 

    其次,民法第 514-5 條也規定:「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

由,得變更旅遊內容。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,

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,應退還於旅客。」因此,除非呼蘭旅行社可

以舉證證明,沒有讓小新欣賞鮭魚迴游真的是由於不得已之事由,

譬如,要去賞鮭的路上,正好由於數日大雨,導致山石崩塌、道路

封閉等等,否則呼蘭旅行社就必須返還一部分的團費給小新。

 

    此外,呼蘭旅行社縱然有另行安排人工養殖魚場的鮭魚迴游觀賞

行程,但是,人工水族館中所觀賞的鮭魚迴游與大自然環境下的生物

群體活動是無法相提並論的,也就是說,替代的行程不論在價值或品

質上都無法等同於原來的行程,因此,呼蘭旅行社仍要對小新負起違

約的責任。

 

    那麼小新可向呼蘭旅行社請求哪些賠償呢?首先是,依民法第

514-5 條規定,呼蘭旅行社要退還沒有去賞鮭的部分團費(因為沒

去賞鮭,呼蘭旅行社因此額外減少的支出費用)給小新,而且,如

果小新和呼蘭旅行社間的契約如果有違約金的設計,呼蘭旅行社還

必須依約定給付小新違約金。

 

    其次,「依本法所提之訴訟,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,

消費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;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

,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。」消保法第51條也有規定

,所以小新也可以依據這個規定,向呼蘭旅行社要求給付最高3倍的

懲罰損害賠償

 

    再者,小新因呼蘭旅行社的違約、未提供鮭魚迴游之觀賞所導

致的「時上浪費」,如果情形嚴重的話,小新還可以進一步依據

民法227條之1用第195條的規定,對呼蘭旅行社主張,呼蘭旅行

社的違約已經造成小新的人格權受到侵害(「時間上浪費」可說是

小新的假期被侵害,就是人格權受到侵害),因此小新可以要求呼

蘭旅行社賠償精神慰撫金。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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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Vincent T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