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案例>
芷若與無忌交往一陣子後,逐漸發現無忌並不是一個腳踏實地、
奮發向上的良人,相反的,卻是投機取巧、 心狠手辣的狼人,於是
慢慢疏遠他並向他提出分手。沒想到無忌竟然威脅芷若說,他手上握
有兩人親密時候偷偷拍攝的性愛錄影帶,如果芷若想要離開他的話,
除非給他50萬做為分手費,否則他就會公開這捲影帶讓芷若無法再
做人。
最後,芷若終究還是無法再忍受無忌,因而與他斷絕來往,而且
也沒給他半毛錢,無忌則報復地將兩人的性愛影帶PO在網路上供大眾
自由觀賞下載,並以email寄給芷若的親戚、同學與朋友。芷若獲知
後痛不欲生,服用大量安眠藥自殺,所幸及時被發現而救回。請問無
良狼人無忌會有怎樣的法律責任?
<法律規定>
*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:
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:
二、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
*刑法第315條之2條第3項:
製造、散布、播送或販賣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,依第一項之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。
*刑法第235條第1項:
散布、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,或公然陳列,或以他法供人觀覽、聽聞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。
*刑法第346條第1項: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。
*民法第184條:
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
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,致生損害於他人者,負賠償責任。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,不在此限。
*民法第195條第1項:
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
<解說>
1.小敏可能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「妨害祕密竊錄」罪、第315
條之2第3項的「散布竊錄物品罪」、第235條第1項的「散布猥褻物
品罪」以及第346條第1項的「恐嚇取財」罪。
2.無忌未獲得芷若的同意偷錄他與芷若的性愛過程,就是無故以錄影
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,嚴重侵害他人的隱私,構成刑法第
315條之1第2款的「妨害祕密竊錄」罪,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3.之後,無忌又將這捲性愛影帶PO網或以email傳送給他人,這個行
為不僅構成刑法第315條之2第3項的「散布竊錄物品罪」,要處5年
以下有期徒刑,而且同時構成刑法第235條第1項「散播猥褻物品」
罪,要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,因為同一個行為同時構成兩個罪,所
以只要論以較重的刑法第315條之2第3項的「散布竊錄物品罪」即
可(法律術語稱為『想像競合』)。
4.再者,所謂「恐嚇」是以將來的惡害通知被害人,使被害人心生恐
懼而言,就是說,如果被害人不答應行為人的條件,行為人將對被
害人的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財產、名譽等為加害行為。因為無忌告
訴芷若說,除非給他50萬做為分手費,否則他就會公開這捲影帶讓
芷若無法再做人,所以顯然無忌是以將會加害芷若的名譽為由,威
脅芷若給他50萬,已經構成刑法第346條第1項的「恐嚇取財」罪,
應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5.以上是無忌應負擔的刑事責任,至少包括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
「妨害祕密竊錄」罪、第315條之2第3項的「散布竊錄物品罪」、
第235條第1項的「散布猥褻物品罪」以及第346條第1項的「恐嚇取
財」罪。
6.至於民事責任方面,芷若可以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與精神慰撫
金,詳細的說,在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方面,芷若可依民法第184
條的規定,向無忌請求因無忌侵害她的權利致使她服藥住院所受
到的損失,譬如支出的醫藥費、看護費、因住院沒去打工被扣的
薪水等等;在精神慰撫金方面,芷若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
,以無忌不法侵害她的名譽、隱私造成她精神上痛苦為由,向無
忌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。
7.另外,如果有人從網路上下載該性愛影片或是從信箱收到該性愛影
片,又進一步,再傳給其他人的話,不管是用網路傳送或是燒成光
碟,以光碟的形式傳送,都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35條第1項的「散布
猥褻物品罪」。
<結論>
恐怖情人是非常可怕的,最好不要為了留下「愛的回憶」而
答應對方拍攝裸露或性愛的照片或影帶,否則哪天彼此要分手了
,對方就可能拿這些照片或影帶來恐嚇要脅,甚至,還上傳網路
供人自由閱覽下載,到時候自己再怎麼後悔都來不及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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