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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案例>


    無忌、芷若與小敏均是光明高中三年甲班的同學,因為無忌功課

好人又帥,所以芷若及小敏都對他有好感,希望成為他的女朋友。某

天下課後,小敏無意間瞥見無忌與芷若走在一起,一路上有說有笑還

共吃著一支冰淇淋,小敏頓時醋勁大發,怒火中燒,心想一定要想法

子讓無忌疏遠離開芷若。於是就在自己的臉書上PO文說,「太平公主

芷若的胸部小小小平平平,小得跟一口蒟蒻一樣,平得跟桃園機場無

差,這種爛貨色,竟敢上網援交,照片還假裝是波霸奶茶,真是個詐

欺犯,實在有夠賤、有夠不要臉。」小敏的朋友小昭看到PO文後,就

隨手按個讚。芷若事後得知此事,難過得吃不下飯睡不著覺,整天情

緒消沉低落,沒料到自己的同班同學竟然會用如此不堪的字眼辱罵自

己,甚至編造自己是援交妹的謊言,而且還有人按讚附和,於是想對

小敏提告,請問小敏要負怎樣的法律責任呢?

 

<法律規定>


*刑法第 309條:

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
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

*刑法第310 條:

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

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。

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000元

以下罰金。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

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

*刑法第314條:

本章之罪,須告訴乃論。

*民法第195條第1項:

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

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

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

分。

<解說>


1.小敏可能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「公然侮辱」罪及第310 條第2項

  「加重誹謗」罪。

 

2.對於同學為「身體部位的譏笑」(例如,太平公主、小矮人),

  性取向的譏笑(例如,男人婆、娘娘腔、死GAY),「性行為的嘲

  諷(例如,牛郎、援交妹)」,「傳遞與性有關令人不快的訊息(

  例如,拿A圖給別人看,公然講黃色笑話)」,「身體上侵犯的行

  為(例如,襲胸、摸臀、掀裙子)」等都是性霸凌的一種。小敏對

  芷若所做的不僅是網路霸凌也是性霸凌,都應該受到譴責與處罰。

 

3.所謂「侮辱」是以抽象的語言、文字、圖畫等貶損他人的人格,

  如,罵人三字經,小敏罵芷若「太平公主」、「爛貨色」、「賤」

  、「不要臉」就構成刑法上的侮辱,因為小敏的臉書是多數人或不

  特定人都可以看見的,符合刑法上的公然,所以小敏在臉書上PO文

  罵芷若就觸犯了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。

 

4.所謂「誹謗」是具體指摘或傳播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。侮辱與

  誹謗兩者的區別在於,侮辱並沒有所謂事情的真假,只是抽象的辱

  罵而已;但誹謗是提出具體的事情,具體的事情就有真假可言,譬

  如,說芷若有在做網上援交、說某人偷了老師2000元、說某人在學

  校廁所偷吸K他命等。因為小敏指芷若有上網援交,這足以毀損芷

  的名譽,而且小敏是以文字形式PO在自己臉書上,當然有傳播給

  同學、朋友的意圖,事實上也真的傳播給他們,所以,小敏當然構

  成對芷若的加重誹謗。

 

5.刑法第310條第3項本文規定:「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

  者,不罰。」依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,只要行為人能證明他說

  的言論是真實的,或者,行為人雖然不能證明他說的是真的,但

  依據他所收集來的資料,他有相當理由確信他說的是真實的,在這

  兩種情形下,就不能夠處罰行為人。換言之,在行為人明知這個資

  訊是錯誤不實的(knowledge that the information was

  false),或者,完全漠視、不去查證這個資訊是不是錯誤不實的

 (with reckless disregard of whether it was false or not)

  ,這兩種行為人真實惡意(actual malice)的情形下,才可以用

  誹謗罪處罰行為人,這就是所謂的「真實惡意」原則。

 

6.不過,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規定:「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

  無關者,不在此限」。也就是說,只要傳播的內容涉及他人的私

  德,與公益無關者,就算傳播內容經證明是真實的,還是會成立

  誹謗罪;只有與公益相關的事項才有「真實惡意」原則的適用,

  在個人私德方面並沒有適用。因為芷若是否援交僅涉及她個人

  私德,與公共利益並無關係,所以縱然小敏說的內容是真的,小

  敏還是逃不過加重誹謗罪的制裁。

 

7.除了刑事處罰外,因小敏侵害芷若的名譽,造成芷若傷心難過、

  情緒低落,芷若還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的規定,向小敏請求

  精神上的損害賠償,並且同時請求小敏回復她的名譽(例如,公

  開在全班或臉書上向芷若道歉或是登報道歉)。

 

8.另外有趣的問題是,看到PO文後隨手按個讚的小昭會不會有事?這

  可能要個案判斷,是否小昭也有侮辱或誹謗芷若的故意?不過一般

  而言,目前法院認為在臉書上按個讚有時候只是表示「看過了」,

  並不一定代表「贊同」,也未必有侮辱或誹謗的意圖或故意,所以

  除非小昭在小敏的臉書留言板上也有相附和的侮辱或誹謗文字,否

  則應該是不構成犯罪的。

 

<結論>


    不要在網路上逞一時口舌之快,否則不僅要受刑罰,還要賠錢,真的划不來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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