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案例>
小葉於102.04至102.10任職於第一房屋敦南店為房屋仲介,初
到職時,小葉即與第一房屋簽約約定,無底薪,但每成交一間房屋
,公司應給予獎金五成,並承諾若有違約情事將支付公司100萬元的
懲罰性違約金。小葉離職時,依契約向公司要求成交5間房屋,共45
萬的獎金,但公司卻以小葉違反契約競業禁止條款,應支付公司100
萬元違約金為由,拒絕給付小葉45萬獎金,請問小葉該怎麼辦?
<建議>
首先,要判斷本件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規定。因為小葉是無底
薪、完全靠獎金的工作型態,這種工作型態究竟是不是屬於勞基法的
規範範圍?根據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裁判意旨的見解,只
要勞工與雇主間具有指揮監督的關係,就是勞基法上所規範的範圍,
換言之,勞基法上的「勞動契約」不僅限於僱傭契約,只要是從屬性
的勞務給付契約,縱然兼有承攬性質,仍然屬於勞基法的範圍。所以
,小葉的工作型態(不是典型的僱傭契約而是兼具承攬性質)能夠適
用勞基法。
勞基法第26條規定,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
用。而所稱之「預扣勞工工資」,依據勞委會之函釋係指在違約、賠
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,但責任歸屬、範圍大小、金額多寡
等未確定前,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。本案中
第一房屋指稱小葉違反競業禁止條款,應負違約責任,但違約事實尚
待釐清之時,第一房屋就逕行扣發小葉的工資作為違約金,如此,已
經違反勞基法第26條的規定,小葉得起訴第一房屋,請求其給付獎金
45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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