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案例>


    住在淡水的吳先生夫婦為了小孩的教育問題,想要尋找升學率高

的優良學區,經過千辛萬苦的挑選,終於在XX房屋的仲介下,以1680

萬的價格向劉先生購買位於南海路附近、屋齡近30年的頂樓房屋。交

屋後,全家才搬進去住不到三個月,有天晚上颱風下大雨,屋內浴室

及陽台的天花板竟然嚴重漏水!買到漏水房屋的吳先生該怎麼辦?

 

<建議>


    吳先生應該先委請律師對劉先生寄發存證信函,要求劉先生儘速

出面與其商討房屋漏水的解決之道。若是劉先生置之不理或敷衍拖延

的話,就必須對劉先生提告,因為依民法第354條規定,劉先生對於

其所賣的房屋負有物之瑕疵擔保的責任,就是說,劉先生依法必須

將沒有瑕(例如,不會漏水)的房屋交給吳先生。此時,吳先生對劉

先生可主張的權利有二:一是解除契約,就是房子不要了,請劉先生

退還1680萬;二是減少價金,就是房子還要,但是這房子有瑕疵不值

得原先估算的1680萬,請劉先生退回一定比例的金錢(比如說30)

這兩種權利吳先生可以擇一行使,但若房屋的瑕疵沒有非常嚴重的話

(如說屋子是輻射屋或海砂屋),通常上,法院傾向不會讓吳先生解

契約,而只會判決減少價金。

    不過,要注意的是,吳先生必須在以存證信函通知劉先生之後的

六個月內,向劉先生行使上述的兩種權利,否則過了六個月的除斥期

間之後,就無法再對劉先生行使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的權利了。但是

,如果劉先生是故意隱瞞不告知房屋漏水瑕疵的話,就沒有六個月除

斥期間的適用,此時吳先生仍然可以行使上述兩種權利。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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