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案例>
住在淡水的吳先生夫婦為了小孩的教育問題,想要尋找升學率高
的優良學區,經過千辛萬苦的挑選,終於在XX房屋的仲介下,以1680
萬的價格向劉先生購買位於南海路附近、屋齡近30年的頂樓房屋。交
屋後,全家才搬進去住不到三個月,有天晚上颱風下大雨,屋內浴室
及陽台的天花板竟然嚴重漏水!買到漏水房屋的吳先生該怎麼辦?
<建議>
吳先生應該先委請律師對劉先生寄發存證信函,要求劉先生儘速
出面與其商討房屋漏水的解決之道。若是劉先生置之不理或敷衍拖延
的話,就必須對劉先生提告,因為依民法第354條規定,劉先生對於
其所出賣的房屋負有物之瑕疵擔保的責任,就是說,劉先生依法必須
將沒有瑕疵(例如,不會漏水)的房屋交給吳先生。此時,吳先生對劉
先生可主張的權利有二:一是解除契約,就是房子不要了,請劉先生
退還1680萬;二是減少價金,就是房子還要,但是這房子有瑕疵不值
得原先估算的1680萬,請劉先生退回一定比例的金錢(比如說30萬)。
這兩種權利吳先生可以擇一行使,但若房屋的瑕疵沒有非常嚴重的話
(比如說屋子是輻射屋或海砂屋),通常上,法院傾向不會讓吳先生解
除契約,而只會判決減少價金。
不過,要注意的是,吳先生必須在以存證信函通知劉先生之後的
六個月內,向劉先生行使上述的兩種權利,否則過了六個月的除斥期
間之後,就無法再對劉先生行使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的權利了。但是
,如果劉先生是故意隱瞞不告知房屋漏水瑕疵的話,就沒有六個月除
斥期間的適用,此時吳先生仍然可以行使上述兩種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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