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案例>


    阿亮有一個創作想在台灣申請專利,聽說台灣的專利分為三

種,分為哪三種?這三種有甚麼不同?阿亮究竟要申請哪一

種比較適合? 

 

<建議> 


    專利的種類各國不盡相同,台灣的專利法將專利分為「發明專利

」、「新型專利」及「設計專利」三種(專利法第2條)。其中,「

發明專利」及「新型專利」都是與供產業上利用的技術有關,「設計

利」則與產業技術沒有關聯,而是關於物品的外觀設計。舉例來說

,與「滑鼠裝置」之內部結構與電路等有關的創作可以向經濟部智

財產局申請「發明專利」或「新型專利」,而與「滑鼠裝置」之外部

設計有關的創作就應該申請「設計專利」。 

 

    如果阿亮的創作是針對供產業上利用之物品(例如,電腦、玩具

、飲料瓶等物品)的外觀設計,主要訴求是產品之視覺效果的話,就

應該去申請「設計專利」。舉幾個比較著名之「設計專利」的例子,

譬如,台灣專利D147938 號(D是代表design)是美國蘋果公司之多

媒體裝置(如iphone手機)的設計專利,台灣專利D154360號是美國

可口可樂公司之飲料瓶(如曲線瓶)的設計專利。可以看出,這些設

計專利都是與物品外觀之視覺上新穎效果相關。 

 

    但如果阿亮的創作與產品的外觀設計無關,而是關於產業技術上

之創新及改良的話,則阿亮應該去申請「發明專利」或「新型專利」

。至於要申請「發明專利」?還是「新型專利」?則必須先明白這兩

者的區別。首先,有一個最重要的區別是,「新型專利」限於「對『

物品』之形狀、構造或組合之創作」(專利法第104條),例如,台

M456605號(M是代表model)是鴻海公司關於「電連接器」的

新型專利,台灣專利M264083號則是台積電公司關於「輸送晶圓之機

」的新型專利。而「發明專利」則沒有這種限制,只要是供產

利用之技術思想就可以(專利法第21條)。因此,如果阿亮的技

與「物品」無關,沒有牽涉到對於「物品」之形狀、構造或

合的創新及改良的話,譬如阿亮的產業技術是關於「方法/程」

化學物質/藥物」或「微生物/基因」等的創新或改良,那麼亮就

能申請「新型專利」,而只能申請「發明專利」。

   

    舉例來說,台灣I396189號(I是代表invention)是宏達電

司關於「濾除聲音之方法」的發明專利,台灣專利I262792

是美國輝瑞公司之「用於女性性功能障礙之組成物」的發明專利,台

灣專利I388662是日本可果美公司關於「可製造發酵飲品之乳酸菌

」的發明專利,些「濾除聲音雜訊之方法」、「於女性性功能障

礙之組成物」及「可製造發酵飲品之乳酸菌株」的產業技術,因為與

「物品」形狀、造或組合的創新及改良無關,就只能申請「發明專

利」,而不得申請「新型專利」。由此看來,「發明專利」的產業技

術範圍係遠較「新型專利」為廣。 

 

    但如果阿亮的創作恰好是關於某種「物品」(例如,鎖扣、水壺

、晶圓承載件等)之形狀、構造或組合的創新或改良的話,在台灣他

可以選擇申請「發明專利」或是「新型專利」,那麼究竟要如何選擇

呢?以下各點可作為選擇的參考:

(1)「發明專利」需經實體審查才可取得專利,「新型專利」則僅經

    形式審查即可取得專利:依據專利法第22條,一發明專利之申請

    案必須經智慧財產局之「實體審查」,於合乎「產業利用性」、

   「新穎性」及「進步性」專利要件下,才能取得「發明專利」。

    但依據專利法第106113條之規定,就一新型專利之申請案,只

    要申請人備具申請書、說明書、申請專利範圍、摘要及圖式,經

    智慧財產局「形式審查」,認為沒有不予專利之情事者,智慧財

    產局就應給予新型專利。換言之,智慧財產局對於「新型專利」

    申請案並沒有行如「發明專利」申請案一般之「產業利用性」

    、「新穎性」及「進步性」等專利要件的實質審查,而只是形式

    上審查申請人所提出之各類文件格式是否符合法規要求而已。

 

(2)「發明專利」平均需經約23年以上才可取得專利,「新型專

    利」則僅需約6個月即可取得專利:由於「發明專利」必須經

    實體審查,而「新型專利」僅需形式審查,因此「新型專利」可

    以快地取得專利。

 

(3)「發明專利」之專利期間為20年,「新型專利」之專利期間則只

    10年:依專利法第52條第3項規定,發明專利權之期限,自申

    請日起算20年屆滿,但新型專利權期限,自申請日起算10年屆滿

    (專利法第114條),可知「發明專利」之專利期間為「新型專

    利」的2倍。

 

(4)「新型專利」之專利權人對他人進行警告時,必須同時提示「新

    型專利技術報告」,但「發明專利」則無此種要求:由於「新

    型專利」採形式審查,未對是否合乎專利要件進行實體審查,

    即授予專利權,為了防止新型專利權利人濫發警告函,專利法

    第116條特別規定,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,如未提示

   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,不得進行警告。但是發明專利權利人行使權

    利則無此種限制。 

 

    由以上「發明專利」與「新型專利」的區別可以知道,兩種專利

各有其優缺點,對於物品之形狀、構造或組合進行創新或改良而想要

申請專利之創作人(如阿亮)必須綜合考量其本身的需求、產品的汰

換週期及市場廣告的效益等等因素作最佳的選擇。一般而言,若所創

作之物品的市場汰換週期較短,亟需盡速取得專利保護,或者,基於

商業宣傳上考量,公司需要大量「形式上」的專利證書裝飾門面,此

時可以考慮選擇申請「新型專利」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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