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案例>
17歲的莉莉在加油站打工時認識15歲的小鄭,有天,小鄭說他父
母親跟進香團出門不在家,所以邀莉莉到他家一起看DVD,莉莉答應
了,兩人在小鄭的房間看DVD不到一半就情不自禁地偷嚐禁果。事後
,小鄭的父母親得知此事,勃然大怒,揚言將對莉莉提告。請問莉莉
會有刑事責任嗎?
<法律規定>
*刑法第 227 條:
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
刑。
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
刑。
第一項、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<解說>
1.莉莉可能觸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「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
性交」罪。
2.莉莉抗辯:我是女生,是小鄭「上」我,不是我「上」他,這也會
構成我「性交」他嗎?
答: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:「稱性交者,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
下列性侵入行為:一、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、肛門或口腔,或
使之接合之行為。二、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
人之性器、肛門,或使之接合之行為。」這並不僅限於「男對女
」,「女對男」、「男對男」、「女對女」也算性交。其次,也
不限於「性器官的接合」,「肛交」、「口交」、用手指進入、
用按摩棒進入、甚至用啤酒瓶或原子筆進入都算性交。因此,刑
法上性交的定義是相當廣泛。
3.莉莉抗辯:我沒有強迫他,是他跟我在兩情相悅下發生性行為,我
會有罪嗎?
答:如果不是你情我願而是強迫,那就是強制性交罪,依刑法第221
條,一律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縱然是你情我願,但國
家認為未滿16歲的男女,他(她)們對於性行為的同意是不生效力
的,所以與未滿16歲的男女發生性行為的人,縱然對方是同意的
,仍然有罪,要受刑罰,而且刑罰分兩種:如果對方未滿14歲,
刑罰較重;如果對方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,刑罰較 輕(但還是
很重)。所以要記住只有16歲以上男女的性行為同意才算數,未
滿16歲的,縱然同意,也不要去偷嘗禁果,否則 是要被關很
久的。
4.莉莉抗辯:我可以不用被關嗎?或者,縱然被關也不要關那麼多年
嗎?
答: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:「未滿18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,須告
訴乃論。」因為莉莉未滿18歲,所以只要小鄭的家長原諒莉莉,
不向法院提出告訴或提告之後撤回告訴,那麼莉莉就不會受到刑
罰。再者,縱然小鄭的家長堅持提告不撤回,刑法第227條之1也
規定:「18歲以下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。」
(這有人稱作『兩小無猜』條款)。因此,莉莉的刑罰必然減輕
,甚至可能會被免除。
<結論>
對於未滿16歲(大約高一)的同學,不要嘗試「在一起」,省得被
關;對於未滿14歲(大約國二)的學弟妹更要「保持距離」,以策安全!